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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日起我国调整部分亚太国家进口协定税率

2019-06-25 来源:环宇视展责任编辑:Ms.HY浏览数:1183 国际会展网

核心提示:综合报道-7月1日起我国调整部分亚太国家进口协定税率

  星岛环球网消息: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27日从财政部获悉,从2018年7月1日起,我国对原产于孟加拉国、印 度、老挝、韩国、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《〈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〉第二修正案》协定税率,共涉及8549个税目,其中2323个税目商品税 率进一步降低。

记者了解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以及经国务院核准的《<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>第二修正案》,此次调整涉及 的8549个税目中大部分商品执行的协定税率不变,如黄大豆,早在2006年9月1日我国就根据《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》第三轮关税减让成果, 在该协定项下将黄大豆关税降为零。

值得关注的是,相比2017年,其中2323个税目商品如部分化工品、光学元件、检测仪器以及电视摄像机等税率进一步下降,例如放映机从 14%的最惠国税率降为9.1%的协定税率,20英尺罐式集装箱从10.5%降到6.8%,释放进一步扩大进口积极信号。

《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》前身是1975年7月由有关成员共同在泰国曼谷签订的《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 易谈判的第一协定》(又称《曼谷协定》),目前成员国包括中国、孟加拉国、印度、老挝、韩国、斯里兰卡。

该协定旨在通过成员国对进口商品相互给予关税和非关税优惠,不断扩大成员国间的经贸合作,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。我国于2001年5月成 为《曼谷协定》成员国。2005年11月,《曼谷协定》正式更名为《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》。

据介绍,《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》关税减让以各成员国的最惠国税率为基础,参加关税减让的产品,以最惠国税率的百分比形式确定关税 减让幅度,每个成员国的关税减让产品及产品的具体关税减让幅度不尽相同。未参加关税减让的产品仍适用最惠国税率。

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了《曼谷协定》第二轮关税减让,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了《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》第三轮关税减让。该协定 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自2007年10月启动,2017年1月各成员国共同签署了修正案。各成员国约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轮关税减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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